3月5日,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、教育部、公安部、民政部、司法部、衛生健康委共同發布《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
給予未成年人特殊、優先保護,貫徹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,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。
就未成年人接受詢問、提供證言等情況,針對性地規定為其提供適宜場所環境、可不出庭作證等,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,尊重其人格尊嚴。
規定民政部門、醫療機構在工作、診療過程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,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;
學校、幼兒園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,應當及時向公安、民政、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,充分發揮多部門聯動合力,共同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。
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,暢通法律援助申請渠道,幫助家庭暴力受害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。
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分為兩類:一類是作為義務的執行,比如“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”;另一類是不作為義務的執行,比如“禁止被申請人騷擾、跟蹤、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”。對于不作為義務,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,但是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了人身安全保護令,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;對于作為義務,如果被申請人不履行,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?!兑庖姟访鞔_,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,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公安部門除了協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,在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及時出警外,還需要將情況通報給人民法院,真正地實現部門聯動。
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、婦女聯合會則可以發揮矛盾糾紛化解一線優勢,跟蹤記錄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情況,提供法治教育、心理輔導,并幫助受害人及時與人民法院、公安機關聯系,切實調動各部門協同的反家暴聯動機制活力。
根據家庭暴力證據的形成地點、時間等特征,將防控工作前移,明確相關部門對工作中形成的證據要注重保存,從而緩解當事人舉證能力不足的問題。
醫療機構發現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傷者,要詳細做好傷者的信息登記和診療記錄,將傷者的主訴、傷情和診療過程,準確、客觀、全面地記錄于病歷資料,協助公安機關搜集證據。
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,注重搜集、固定證據,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,提供出警記錄、告誡書、詢(訊)問筆錄等,探索建立家暴警情聯動機制和告誡通報機制。
來源:央視新聞
摘自:包頭市民政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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